【人事处通知】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2浏览次数:511

校属各单位:

    根据人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人社函〔2015172号)文件内容,2014年未能参加供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可以进行相应课程的补学和补考,今后不再安排相应的补学及补考。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58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了丰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网站根据实际需求,不断补充、完善课程内容,每门课程约612课时。考虑到教育、卫生行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针对教育、卫生行业分别增加专题课程。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大局、实效原则每年统一通过登录新疆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www.xjrsjxjy.com)按照拟晋升职称级别来进行供需科目在线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四、2014年未能参加供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可以进行相应课程的补学和补考,今后不再安排相应的补学及补考

     五、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和晋升的必备考核内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该参加学习。凡在当年晋升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否则,不予推荐;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供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考试,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职(执)业资格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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